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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示意圖,非當事人餐廳)

 

我有法律問題:

上個月有顧客到餐廳用餐,顧客要離開的時候正在看菜單,沒注意到餐廳大門旁的落地玻璃,就直接撞上去,結果臉部擦傷還有一顆門牙掉落。

那位顧客向餐廳負責人提出告訴並提出民事求償16萬元,最後法官依業務過失傷害罪,判處拘役30天,得易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。

整件事分明就是婦人的不小心而引起的,為何業者卻要平白無故受罰呢?

 

法律小知識:

在法律上『不作為』也是要處罰的,什麼叫做不作為呢?

一般刑法上所要處罰的行為有兩種,分別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作為(不作為),

 

積極作為:指的是法律禁止的行為,如殺人、偷竊、貪污、強盜等。

 

消極作為:指的是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,可以履行卻不履行,例如:媽媽有照護嬰兒的義務卻故意讓嬰兒餓死;小孩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卻沒有照護;發生車禍時肇事人有義務將傷者送醫卻故意不送醫等情況,就會形成所為的不作為的處罰。

 

簡單來說,不作為犯的處罰不是因為做了什麼行為要被處罰,而是因為沒有做應該要做的行為而要受到刑法的處罰,不過,因為不作為犯之處罰為例外,所以,在刑法上有較多的要件限制,如保證人地位、作為可能性、不作為與結果因果關係等之要件,才能構成不作為犯,得以用刑法處罰。

 

回到這次的事件當中,業者雖然沒有積極的傷害行為,但是違反了餐廳管理人的『注意義務』,餐廳業者將門邊落地窗玻璃擦得太乾淨,同時又沒有明確的動線標示或是警示標語,使婦人撞上落地玻璃並且導致顧客受傷,也就是說餐廳業者的消極不作為與顧客受傷是有因果關係。因此,雖然不是餐廳業者直接傷害婦人,僅有未為規劃餐廳動線之消極不作為,但仍然要為婦人的傷害結果負上刑事責任。

 

※為案例分享,每個案情況略有不同,須視情況而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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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律條文:

1、刑法第15條:

「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,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,能防止而不防止者,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。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,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。」

2、刑法第277條第1項:

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3、刑法第284條第2項:

「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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