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0903002975.jpg

(圖片來源:中時電子報 姚志平攝)

我有法律問題:

因為急需用錢所以上網借貸10萬元,借貸公司要求提供存摺與提款卡,說等還完借款就會返還,就將存摺、提款卡和密碼都宅配過去,沒想到被拿去當成詐騙集團的人頭戶,被以幫助詐欺罪起訴。

我不是詐騙集團也沒有想騙人,只是落入了詐騙集團的陷阱,我也是受害者阿!為什麼還要被起訴?

 

法律小知識:

很多人對於刑法上的「故意」的概念有誤解,以為「不是故意」就沒有罪。

刑法上的故意類型可以分成兩種,分別是「確定故意」和「不確定故意」

 

確定故意:又稱為直接故意,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,簡單說就是,明知道某個行為的結果是犯罪,卻還是去執行使結果發生

例如:明知道自己做的事是詐騙、是違法的,為了獲取利益還是去做。

 

不確定故意:又稱為間接故意,是對構成犯罪事實無具體確定認識者,簡單說就是,不確定自己的行為造成的結果是否一定是犯罪行為,但可以預見有可能形成犯罪結果卻任由自然發展

例如:把有毒的東西冰在冰箱,而使室友誤食中毒

 

在詐騙事件當中,被當人頭帳戶起訴的受害者,即使是被騙、失竊、遺失或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有販賣帳戶,法院大都還是以間接故意的方式認定有罪,成罪律非常高的原因有二:

1、金融帳戶與提款卡、密碼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,任何人應該要有常識知道不應提供帳戶密碼,一旦提供,即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。

2、媒體經常報道詐騙集團收購「人頭帳戶」去當犯罪工具,故將自己的帳戶提供不明人士,而對方未說明用途,很容易就推斷出帳戶會被人利用於犯罪,這種認知是常識。

 

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像是帳戶、提款卡等資料流入不相識的人手中,進而被當作犯罪工具,這本來就是常識,所以就算你堅持自己是「在不知情」的情況下提供帳戶的,還是會被判罪。

 

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曾經統計過台灣五地方法院2013年人頭帳戶案件的成罪律,發現1500多件的案件當中無罪的僅有34件,成罪律高達98%,幾乎是被抓到就等同於要被判罪了,少數幾件無罪的案例也是經過多年的纏訟,最後才獲判無罪,真的會讓人身心俱疲。

 

最後提醒大家,除了發現不對勁時,儘早處理之外,千萬不要把與個人隱私相關(如:身份證、帳戶、提款卡、密碼)交給不熟識的人,因為很可能會成為人頭戶,一時的沒注意、不小心、沒想那麼多,造成後續多年的訴訟實在是划不來阿!

 

※以上為新聞案例分享,每個案情況略有不同,須視情況而定。

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播打電話或來信預約時間

祈睿法律事務所

電話:04-22290615

E-mails0977123191@gmail.com

Facebook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lawyer.chirui

 

相關法律條文:

1、刑法第339條第1項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2、刑法第30條:「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幫助犯。」

arrow
arrow

    chir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