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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肉圓沒加辣』是這陣子大家打招呼的用語,說起來好笑,但實際上卻一點都不好笑,大家應該都知道這句話的來源是個家暴父親的故事;但原本以為只是家暴>蒐證>聲請保護令,這件事就已經告一段落了,沒想到後續竟然延伸出網友肉搜,甚至是私自攻擊肉圓哥的狀況。

 

為什麼網友氣憤到不願經由司法來懲戒肉圓哥,更深層的原因是不相信司法可以保護被害人,行使多年的『保護令』一直以來都被大家認為只是流於形式,沒有實質的效用,但保護令的真正功能為何?你該如何藉由保護令保護自己?你真的知道嗎?

 

怎麼樣才能聲請保護令?

通常在連續劇裡演得好像只有已婚的受暴婦女,被打得半死不活才有聲請保護令的資格?!其實在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中的第2條與第3條就有明確定義,在什麼樣的家庭暴力之下,得以向法治單位尋找幫助。

不只是有婚姻關係(例如夫妻)或是親屬關係(例如:兄弟姐妹、子女),曾有婚姻關係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現有或曾有家屬關係者,不論是受到身體、精神或是經濟上的暴力、控制、脅迫等傷害,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發生,都是可以聲請保護令的。

 

簡單白話說明一下,不論是老公()、前夫()、男()朋友、前男()友、爸媽、繼父()、子女等,只要有發生對於“你”自身安全(言語暴力、肢體暴力、跟蹤、脅迫等)都可以聲請保護令。

 

「緊急、暫時、通常」保護令

當生命受到脅迫及有家暴事實時,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、或暫時保護令,通常保護令需經法院審理才會生效,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不需經法院審理程序,只要檢警認為當下事態緊急,被害人有立即被保護的需要,就可以立即核發。

※通常會建議隨身攜帶保護令,如果遇到緊急狀況時,可以馬上拿出證明,立即尋找保護,避免浪費時間核對資料。

 

項目

通常保護令

暫時保護令

緊急保護令

聲請人

1.被害人本人

2.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、三親等內之親屬

3.檢察官

4.警察機關

5.直轄市、縣()主管機關

1.被害人本人

2.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、三親等內之親屬

3.檢察官

4.警察機關

5.直轄市、縣()主管機關

1.檢察官

2.警察機關

3.直轄市、縣()主管機關

 

聲請時間

及方式

在法院上班時間,以書面文件提出聲請

在法院上班時間,以書面文件提出聲請

任何時間,得以言詞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

時效性

自核發時起生效,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;得聲請延長,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

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終止

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終止

保護令內容

限制或禁止探視孩童,可要求探視時需有第三人在場、不可接近被保護人數十公尺內、必須遷出被保護人之住居所等。

*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

 

保護令只是請心安的,一點用處都沒有?

※違反保護令的相對人(施暴者)視為現行犯,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。

其實在很多案例裡可以看到,很多被害人不敢逃離家庭暴力的傷害,有很大一部份是因為『經濟』因素,在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核發時,被害人是可以提出相對人(施暴者)必須要給付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聲請;另外對於生活上、職業上的必需品,或是醫療、輔導、庇護所、財物損害等費用都得要求相對人(施暴者)交付或給付。

 

而違反保護令竟然只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被害人可是被打得半死,可能還差點一命嗚呼耶。當然,法律或政策一定會有不足與失職之處,大家應該更加團結起來,平常多雞婆一點觀察你的四周,把自己能夠利用的力量跟資源都一起用上,讓更多人能更重視這件事。

 

【相關法條】

1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: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;被害人為未成年人、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,其法定代理人、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,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。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保護令之聲請、撤銷、變更、延長及抗告,均免徵裁判費,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。

2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: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:

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

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。

三、遷出住居所。

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

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
 

※以上為新聞案例討論,每個案情況略有不同,須視情況而定。

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播打電話或來信預約時間

電話:04-22290615

E-mails0977123191@gmail.com

諮詢表單:https://ppt.cc/f8Kfl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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