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罷免制度.JPG

2020年台灣人最關注的議題,除了總統大選之外

那就是史上第一個被罷免的市長有可能產生嗎?

 

台灣的罷免制度長久以來為人詬病,多數人認為罷免門檻太高,根本幾乎不可能達成,罷免制度形同虛設。但是其實在2016年時,早已將罷免門檻降低,並且將連署時間延長,這也就是為什麼這次的罷免市長案感覺成功機率會這麼大。

 
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法條:

【第一階段-罷免案提議】

《第75條》公職人員之罷免,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。但就職未滿一年者,不得罷免。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,不適用罷免之規定。

※本次事件為例:市長就職典禮為2018/12/25,因就職未滿一年不行罷免,所以在2019/12/26提出罷免。

 

《第76條》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,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,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,檢附罷免理由書正、副本各一份,提議人正本、影本名冊各一份,向選舉委員會提出。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,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,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。

此法條為提出罷免案的第一階段門檻,假設整個選區中的總選民有200萬人,那麼提議人數必須有1%以上的選民(即2萬人)連署才得通過。

 

【第二階段-罷免案成立】

《第80條》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:

一、立法委員、直轄市議員、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之罷免為六十日。

二、縣(市)議員、鄉(鎮、市)長、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。

三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、原住民區民代表、村(里)長之罷免為二十日。

 

《第81條》罷免案之連署人,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,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。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,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,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。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。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。

罷免案第二階段門檻,必須要連署總選民的10%以上(即200萬中要有20萬選民連署),這裡有一點要注意,那就是「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」,表示說第一階段的1%提議人,並不能合併到第二階段的10%連署人之中。

 

【第二階段-罷免案投票】

《第87條》罷免案之投票,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,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,應同時舉行投票。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,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。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、去職或辭職者,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。

 

《第90條》罷免案投票結果,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,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,即為通過。有效罷免票數中,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,均為否決。

罷免要成功,必須要同時達到兩個條件:1、「同意」比「不同意」多;2、「同意票」要達到總選民的25%以上(即200萬中要有50萬以上的同意票)。

 

雖然台灣的罷免門檻相較於以往已經放寬許多,但當我們把法條一一列出來,並且實際用數字去計算時,還是會發現要做到並不容易,但是憲法保障人民罷免政務官的權力,不論成功與否這都是民主的象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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