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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有法律問題:

日前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購入一支IPHONE手機,購入價$7000元,雙方為當面交易,交易當下有檢查機子並沒有問題,但回家後發現手機螢幕無法開啟,認為是賣家故意隱瞞,要求賣家退款;但賣家表示,現場交機的時候是沒有問題的,而且我也已經測試過了,在法律上我是站不住腳的,無須退錢給我,請問我只能摸摸鼻子就算了嗎?

 

法律小知識:

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」

 

但消費者保護法(消保法)有一適用前提為:一方需要是企業經營者(以設計、生產、製造、輸入、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的人或公司)。

 

案例裡首先因為是現場交易,又因賣家並非為「專門網拍經營者」,所以就不適用於消保法,也沒有7日猶豫期可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。

 

這個案例必須回歸到民法關於瑕疵擔保的規定:

1.契約解除權:依據《民法第359條》「買賣因物有瑕疵,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,應負擔保之責者,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。但依情形,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,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。」

也就是說買方可以要求解除買賣契約,一切回歸至買賣之前,買方退貨賣方退款,但是如果法院覺得解除買賣契約略有不公的話,那買方只得要求賣方減價。

 

2.價金減少請求權:如同《民法第359條》規定,因物品有瑕疵,所以買方可以意思意思請賣方減個價。

 

3.損害賠償請求權:《民法第360條》「買賣之物,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,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,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;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。」

如果買到的東西品質跟賣方保證的不一樣,或是賣方故意不告知物品有瑕疵,買方可以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。

 

4.另請交付請求權:《民法第364條》「買賣之物,僅指定種類者,如其物有瑕疵,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,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。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,仍負擔保責任。」

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再交付另一個完好無缺的相同物品,而且此物品賣方仍須負擔保責任。

 

雖然此案例可以提出「瑕疵擔保」的訴求,但是必須能夠舉證賣方是故意隱瞞瑕疵,或是此瑕疵在購入前就已存在,這在實質上是有困難的。所以在網路上的二手買賣,尤其是3C產品還是建議要找有信譽的賣家,或是相約在第三方公證場所現場測試(例如神腦科技等),相對上會比較安全,否則訴訟提起不易,反而還花費了許多心力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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