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日鑑賞期_工作區域 1

七日猶豫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七日鑑賞期,表面上來看好像很簡單,就是通訊或訪問交易七日內都可以退貨不用負擔費用,但實際上有很多模糊地帶也因此產生了很多的消費爭議,賣家和買家都要了解清楚才行!

 

七日猶豫期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?

一般來說七日猶豫期是從你收到商品或是接受服務後開始起算,如果是需要安裝教學的商品則從教學後隔日開始起算,有些賣家說從訂購開始起算七天是不合法的。

另外一種情況是,你不知道該如何解除契約,例如聯絡不到賣家,則從賣家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後隔日開始起算,但超過4個月就不可以解除契約了,想退貨的話要注意時間。

 

哪些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的規定?

並不是所有商品都是用七日猶豫期,依據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因為商品的特殊性,所以下列類型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之規定:

  •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  •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  •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  •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  •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  •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  •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
 

※有很多業者利用這個條款來規避退換貨,反而延伸出很都買賣糾紛,例如擴大解釋個人衛生用品,只要是接觸身體的商品都不給退貨ex泳衣,遇到這類的爭議如果雙方協調不出共識,可能就必須請消保官介入了。

 

商品在七日猶豫期內的使用範圍?

七日猶豫期也就是廠商說的鑑賞期,但不等於試用期,不是說消費者可以在這七日內用到爽再退貨,而是跟你在實體店內可以做到的程度一樣,例如鍋子你可以看、可以摸,但不可以放食物下去煮。

在猶豫其內雖然可以無理由退貨,但消費者需要把商品「回復原狀」,至於何謂原狀就要看消費者與賣家之間的約定,

但如果無法回復原狀呢?

賣家可能會收取恢復原狀的費用,最常見的爭議就是手機已經開機、更新軟體等,要退貨被店家收取整新機的費用,整新機的費用應該收多少、怎麼計算?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,端看雙方協調,也因此出現漫天喊價的情況,如果消費者對於賣家收取回復原狀的費用不認同的話,可以向消保官申請協調。

 

面交是否適用七日猶豫期?

面交分成三種狀況

  1. 網上購買面交時有當場檢查商品就不適用七日猶豫期。
  2. 網上購買面交時賣家把東西包起來,沒有讓買家當場檢查就適用七天猶豫期。
  3. 雙方約定先面交再決定要不要購買一樣不適用七日猶豫期。

※面交的時候買家可以要求現場檢查商品的,賣家不可以拒絕。

 

國外代購是否適用七日猶豫期?

代購目前在實務上可以大略分為兩種,

一種是消費者主動請代購去購買特定商品,例如消費者提供型號、照片、量身訂做的服裝等,屬於客製化給付的商品就不適用七日猶豫期的規定,例如你指定要買某個牌子的包包,不能等收到貨覺得沒那麼喜歡就主張七日鑑賞而退貨。

另一種代購是店家已經事先買一批商品再轉賣給消費者,或是提供消費者商品資料,讓消費者從現有規格去選擇應不屬於客製化給付,則適用七日猶豫期的規定,不過這部份的爭議其實很多,大家在購買的時候最好先考慮清楚。

 

所有網路賣家都適用七日猶豫期的規定嗎?

消保法的規定是針對企業經營者,簡單說就是營業的人,只要長期或經常在網路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,就算只是個人兼職隨便賣賣,也會被認為是企業經營者適用消保法,當然也必須遵守相關規定;但如果只是偶爾銷售自己不需要的東西,例如把自己抽獎抽到的電器在網路出售,那就不適用消保法而是民法,買家就不能隨便解除契約,但如果商品有瑕疵的話依民法還是可以退貨的。

※比較常見的爭議是二手商品,有些賣家認為自己賣的是二手品不適用消保法,這倒不一定,不管賣的是什麼,重點是看賣家的身份認定是否是企業經營者,只要非個人就適用消保法。

 

賣家聲稱自己或自己賣的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的規定?

只要賣家是企業經營者,同時賣的商品並不是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,那麼就必須遵守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,這些認定不是賣家可以自己說了算的,與法律牴觸的賣場規定都是無效的。

 

看了幾家網路知名店家的賣場規定,深深感覺現在網路上的賣家權力都快大過大法官了,想怎樣都是我說了算阿~好好了解七日鑑賞期的規定,不要傻傻的損失了自己的權益。

 

祈睿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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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律條文:

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:

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

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。

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,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,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。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,已逾四個月者,解除權消滅。

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,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,契約視為解除。

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,其約定無效。

消費者保護法第19-2條:

契約經解除後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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