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
「公司不給年終獎金」合法嗎?
事逢年末,又是大家最在意年終獎金的時節了,每次發年終獎金總是幾家歡樂、幾家愁,今年你的年終獎金拿到多少了呢!
答:
公司到底應不應該給年終獎金,這要看公司對於年終獎金的定義是「獎金」還是「工資」;如果是「獎金」,並沒有任何的明文規定需要發放,屬於「獎勵型」的給與,那麼就算雇主不發放年終獎金,也沒有任何違法事項。
另一種最常見的情況就是,在勞僱契約中約定每年年薪為14個月,其中2個月薪資於年中及年底分別發放(或是年底統一發放),那麼此時的年終獎金就會被定義為「工資」,那雇主就沒有理由不發放。
問:
遇到不合理的解僱該如何處理?
老闆想要解僱你的理由千奇百怪,尤其到了年底總是有一些人莫名其妙被解僱,例如你人明明在高雄出差,但老闆要求你立刻回台北開會,不然就開除你。
答:
如果你真的因為不合理的理由被公司開除了,除了去領失業補助金之外,首先你可以向該公司發出存證信函,載明你有工作意願也隨時可以去工作,但資方片面因不合理的理由開除你,請資方通知你什麼時間到什麼地點上班。
接著就是到公司所在的勞工局申請調解,調解不成當然就是進入訴訟,此時提出的訴訟為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」,如最後確認勝訴的話,雇主必須支付訴訟期間該名勞工所有的薪資及賠償。
※最有名的案例:《非法解雇總經理 鴻海被判賠近2千2百萬元》
問:
工作的時候受傷了,老闆叫我回家吃自己怎辦?
答:
關於職災補償,雇主的責任是採「無過失主義」,也就是說不論勞工因工作受傷與雇主有無關係,雇主都要付起補償的責任,直到勞工治療終止為止。
且根據《勞基法》第59條條文:
如果勞工在醫療期間的兩年都不能痊癒,而且失去原有的工作能力,但又不符合殘廢給付,那麼雇主必須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,這之後雇主就可以免除後續的原領工資補償責任,但這不代表雙方勞僱關係的終止,且後續相關的醫療費用雇主仍有補償責任。
最重要的一點是
根據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》: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:一、歇業或重大虧損,報經主管機關核定。二、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,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。三、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,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,報經主管機關核定。
也就是說,雇主是不能任意資遣或解僱職災勞工的。
問:
公司認為員工造成的損失可以直接從員工薪水扣嗎?
答:
依據《勞基法第22條》: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,所以是不能扣員工薪水當作是補償公司損失的。但員工就是造成公司損失了怎麼辦?建議是兩案分別處理,依舊應將薪水全額給付勞工,損失方案可以利用司法途徑解決,協調員工應每個月或一次賠償公司多少錢。
本次勞資QA第2集是點出近期聽到勞工較容易遇到的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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