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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藝能界與政治界真的是話題不斷,一個個的外遇新聞不斷被爆出來,而且一個比一個還要精彩?!

從一開始的謝和弦,先是因持有大麻出現一連串脫軌演出,緊接著被曝出外遇,三方彼此間不斷隔空叫囂,讓人也是看得一頭霧水;沒多久文青女神陳綺貞也被曝出成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;就別再提王瞳與馬俊麟那八點檔般的劇情;還有那「新莊王小姐」剪不斷理還亂的紅粉知己。

 

當外遇發生的時候,身為配偶我們該如何面對或處置另一半,以及第三者?

今天想就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新聞事件,幫大家整理了幾個在外遇案件中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,整理如下:

 

Q1. 律師建議馬妻(馬俊麟的太太)「通姦罪」與「侵害配偶權」一起告。

A:在外遇案件中很常聽到元配會說「我要告你們通姦,讓你們去坐牢。」但在實務上而言,要因為通姦罪而去坐牢的人是少之又少,為什麼呢?

「通姦罪」:

《刑法》第239條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

構成要件如下:

1.通姦行為人必須是要有配偶之人。

2.男女雙方合意性器官接合之行為。

簡單來說,為什麼通姦罪難以成立,就在於我們非常難舉證「性器接合」,就算是你已經抓到對方跟小三(或小王)在MOTEL的床上,都很難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。再者,就算通姦罪成立了,通常都得以易科罰金,而因為通姦罪是刑事案件所以罰金是繳給國家的,原告並不會得到賠償。

 

同時提告「侵害配偶權」

「侵害配偶權」:

《民法》第184條第1項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」

《民法》第195條第1項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」

《民法》第195條第3項「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」

因為法院認為既然成為夫妻,雙方就應該相親相愛互守誠信,若有其中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彼此幸福者,就是已經侵害到他方的權利,是要給於賠償的。侵害配偶權就不侷限於「通姦」,舉凡配偶他人交往甚密、曖昧、親熱等都可以構成要件,要求民事賠償給原告,至於會賠多少,那就要看法官判斷了。

 

為什麼通姦罪很難成立,律師還是建議要一起提告呢?

因為通姦罪屬於刑事案件,提告之後會由檢察官協助調查所有的證據,但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案件,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由原告自行舉證。

 

Q2. 謝和弦反告Keanna侵占莉婭手機

A:雖然新聞中並沒有提到關於侵占手機的下文,但在這裡是想提醒所有的原告,當我們的配偶發生外遇的時候,可能會一時衝動或是為了收集證據,而做了你自己都不知道是違法的事。例如新聞事件中的侵占他人手機,或是破解對方密碼登入偷窺,則可能構成妨礙秘密或妨礙電腦使用。所以在這一點上大家要特別小心。

 

最後提醒一下大家,法律是有時效限制的

通姦罪必須在「知悉後6個內」提出

侵害配偶權則是在「知有外遇損害及外遇對象時起2年內;若外遇情事發生後已超過10年,不得提起。」

 

如解說不夠詳細,或是有其他問題也歡迎至祈睿法律事務所粉絲團詢問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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